我国社会组织国际化发展的欧亚体育基本条件、关键问题与推进策略

发布时间:2024-02-01    来源:网络

  【摘要】为推动社会组织走出国门,我国在发展基本队伍、建立协调机制、尝试国际事务参与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并已经具备了初步基础,但在国际化队伍建设、实际参与能力水平、打造国际影响力等方面尚存在一定的提升空间。这既有社会组织自身原因,也有官方的理念相融性、制度相融性、政策相融性等方面的欠缺。全球治理的本质和社会组织属性的优势、中国对落实联合国SDGs议程的积极姿态、我国“十四五”规划纲要的相关目标要求,都为推动我国社会组织参与全球治理总体安排奠定了基础,为此建构一套由“理念-制度-机制-政策”组成的支持系统十分必要。

  【作者简介】马庆钰,北京师范大学人文和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教授,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社会和生态文明教研部教授、博导。研究方向为公共管理、社会治理、社会组织。主要著作有《治理时代的中国社会组织》《告别西西弗斯中国政治文化分析与展望》《中国行政改革前沿视点》等。徐月宾,北京师范大学人文和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健康与社会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教授。研究方向为社会保障、社会政策、社会工作、老龄问题。主要著作有《社会政策理论与实践》(主编)、《中国社会工作机构的发展案例与解读》(合著)等。

我国社会组织国际化发展的欧亚体育基本条件、关键问题与推进策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简称“十四五”规划)提出了“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目标,将“深化对外援助体制机制改革,优化对外援助布局,向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加强医疗卫生、科技教育、绿色发展、减贫、人力资源开发、紧急人道主义等领域对外合作和援助。积极落实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作为营造良好外部环境的重要内容。这既是对“构建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1]的积极落实,又是对“联合国2030年全球可持续发展议程(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 SDGs)”的明确回应,也是推动我国社会组织通过国际化发展参与全球治理的重要契机。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应协同借助当下有利环境,将当今以国内为主的资源配置、慈益活动、合作关系、影响范围、运营管理等,逐步融入国际社会并在全球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全球治理的特点、社会组织的属性和作用、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压力,已经促使有关各方积极推动社会组织国际化。因此,应更加重视研究,以及采取必要政策措施,促进我国社会组织尽早进入国际化发展轨道。

  社会组织国际化发展是全球治理的本质要求。在全球治理产生逻辑的相关研究中,相比于“经济全球化”致因和“信息资源垄断”致因解释的模糊[2],“全球共同生存压力”的理由更具有线]。世界发展进程不可避免会遭遇关乎全球利益且又难以依靠单个或单类主体就能有效应对的挑战,全球治理的使命由此产生。全球治理是一个世界性的宏大工程,涉及经由政府组织和政府间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和公司企业等各类公民组织的共同参与,去实现协调共识、制定规则、和谐秩序、提供人道需求产品等可持续发展目标。全球治理的特点决定了任何相关主体若仅将自己的关注点局限于国内范围,则其参与的广度、深度和直接可及性及作用影响力,都无法与进入国际空间相提并论。所以民政部根据国家“十四五”规划相关目标制定的《“十四五”社会组织发展规划》进一步明确:“稳妥实施社会组织走出去,有序开展境外合作,增强我国社会组织参与全球治理能力,提高中华文化影响力和中国软实力。”当今世界,各国相互依存程度日益加深,可持续发展压力增大,人道和慈善救济存在常态需求,全球治理参与体系尚不完善。在此背景下推动社会组织“走出去”,通过国际化发展增加全球治理参与的机会和能力,是极其有远见、有价值、有意义的目标追求。

  社会组织国际化发展是参与联合国SDGs的需要。长期以来,世界各国都不同程度地经受着粮食安全、资源短缺、气候变化、环境污染、疾病传染、毒品犯罪、自然灾难等压力和挑战,这些问题很难依靠单个主体或单类主体解决,需要国际社会通力合作、共同应对,从而成为全球治理的使命。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合作共赢,就是要倡导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在追求本国利益时兼顾他国合理关切,在谋求本国发展中促进各国共同发展,建立更加平等均衡的新型全球发展伙伴关系,同舟共济,权责共担,增进人类共同利益。”2015年9月,193个国家的领导人在联合国峰会上共同通过一整套旨在消除贫困、保护地球、确保所有人共享繁荣的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SDGs)。它涵盖17个可持续发展目标和169个子目标,包括无贫穷,零饥饿,良好健康与福祉,优质教育,性别平等,清洁饮水和卫生设施,经济适用的清洁能源,体面工作和经济增长,产业、创新和基础设施,减少不平等,可持续城市和社区,负责任消费和生产,气候行动,水下生物,陆地生物,和平、正义与强大机构,促进目标实现的伙伴关系。这个宏大议程旨在追求社会、经济、环境三重维度的人类资源配置质量和公平,是关乎所有人利益的全球治理计划。这意味着,单纯依赖各国政府的实施会因其国别利益属性而局限其合作行动;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政治敏感性会减损合作治理效率;国际性企业组织则会因追求利润而弱化参与国际公共产品生产的积极性。相较而言,具有独立性和公益性等相对中性特征的非政府组织即社会组织的进场,有可能弥补上述缺陷并完善国际多元治理结构,平衡各国权力主体参与全球治理的偏狭立场,从而使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机制更为健全可行。

  社会组织国际化发展是打造国家软实力的重要内容。国家软实力是一个国家通过官方和民间的行动吸引力而非强制力,塑造本国良好国际形象和提升本国国际影响力的能力。全球治理的本质意味着非营利、非政府社会组织是国家软实力的一个特殊承载主体,已有国际经验也印证了这个结论,它们在公共卫生、基础教育、环境保护、社区发展、灾害救助等领域开展的项目资金占到各国援助总额的17%[4],与项目所在地社区形成了紧密关系并产生了有效的软实力传播效果。例如,日本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持续通过向欠发达的国家和地区提供人道援助,以改变自己二战时期侵略他国所形成的负面形象。日本极为注重官方与民间力量合作参与公共外交,在政府组织、企业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之间形成广泛的国际项目合力。民间各类志愿组织的参与,不仅淡化了官方亲力亲为的政治色彩,也增加了国家软实力建设的力量和改善国家形象的有效性。社会组织通过国际化在增强国家软实力方面所能发挥的作用值得重视。

  社会组织国际化发展具有自身属性的优势。在各类主体中,政府组织无疑是全球治理的主要影响者。国际问题的公共性、国际事务的复杂性、主体利益的差异性,决定了参与国际合作的官方主体要超越某种程度的偏狭和局限,这也成为全球治理所面临的主要矛盾,而社会组织恰恰在这个领域显现出独特的比较优势。从属性上看,社会组织是以非营利性、民间性、自治性、志愿性、组织规范性为基本特征的一类组织[5]。它和党政机关不一样,因为它不具有权力属性;它和企业组织不一样,因为它不以利润获取为指向;它和人民团体不一样,因为它不具有参政议政的专属政治功能;它和事业单位也不一样,因为它不是财政供养的法定服务机构[6]。这些特征决定了社会组织更具有中性特征,因而是全球治理中一个值得肯定和期待的角色。

  社会组织国际化发展具有国际社会的接纳基础。从国际认欧亚体育可度来看,社会组织作为非政府组织,也已获得国际社会极为普遍的接纳。在1945年联合国成立时通过的《联合国》第71条中,就给予了非政府组织参与联合国事务的合法资格。此后,在1968年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通过的1296号决议中,又规定了联合国与非政府组织关系的法律框架,允许后者在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和其他机构中拥有咨商地位和独立发表意见的资格。此后,又形成了非政府组织在联合国召开国际会议时举行平行论坛的惯例。受20世纪80年代初行政改革浪潮影响,非营利、非政府组织都因得到政府和社会的普遍重视而快速发展,并且在大部分OECD国家的国际事务参与和公益慈善活动中成为显著角色。作为非营利、非政府的社会组织,在国际事务的舞台上,对于增加全球范围稀缺的人道援助资源,对于一些国际可持续发展问题的解决,对于推动全球治理体系的发展进步,对于弥补政府组织和政府间国际组织参与国际事务的局限性,对于提升一个国家的“软实力”,都具有不可忽略的作用影响。

  从2012年开始,我国政府和社会组织围绕“走出去”和国际化发展,在建立协调机制、发展基本队伍、开展国际合作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并已经具备了初步基础。

  形成较为明确的国家导向并建立协调机制。根据全球治理趋势,党的十八大首次提出“要倡导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国家主席习在2015年9月第七十届联合国一般性辩论时的讲话中再次提出,要“构建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2016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首次强调:“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开展对外交流,参加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参与国际标准和规则制定,发挥社会组织在对外经济、文化、科技、体育、环保等交流中的辅助配合作用,在民间对外交往中的重要平台作用。完善相应登记管理制度,积极参与新建国际性社会组织,支持成立国际性社会组织,服务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随后,中国建立了官方主导的“社会组织走出去”协调机制。2018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成立,归口管理对外援助的规划、政策,统筹协调对外援助资金规模和使用方向,监督评估对外援助项目实施,组织开展对外援助和国际交流合作。2019年10月25日,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启用新版对外援助标识和国际发展合作署标识欧亚体育。尤其是2021年“十四五”规划中关于“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目标的设定,以及民政部于同年9月为落实“十四五”规划制定的《“十四五”社会组织发展规划》中关于“社会组织走出去”的明确要求,为推动社会组织释放活力、参与全球治理奠定了组织和制度基础。

  具备社会组织国际化发展的队伍基础。其一,我国社会组织队伍得到较快发展。尤其是在党的十八大以后整体规模快速增长,截至2021年年底,我国已有社会组织90.2万个(包括社团371110个,基金会8877个,社会服务机构521883个),吸纳社会各类人员就业1100万人,其中部分社会组织向国际化方向迈出了步伐。其二,成立了一些国际非政府组织(International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INGO)。从1991年开启INGO组织注册登记开始,截至2022年年底,我国共有国际非政府组织48个。其中,1991~2000年的十年间注册了6家,2001~2010年的十年间注册了17家,2011~2020年的十年间注册了16家,2021~2022年注册了9家。这些国际社团在国际标准制定、国际经济技术交流、增进中外民间交流中开始担当一定角色。其三,一批社会组织获得了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咨商地位。截至2022年12月,全球具有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组织已达6343个。中国国内(不含港澳台)至少已有73个,其中全面咨商地位(General Consultative Status)3个、特别咨商地位(Special Consultative Status)69个,名册咨商地位(Roster Consultative Status)1个[7]。作为我国社会组织参与全球事务的基础力量,上述社会组织在当下全球治理中已具备一定的影响力。

  某些领域社会组织国际行动网络初具雏形。例如:基金会中心网,由国内35家知名基金会于2010年联合发起,正在成为整合基金会资源、促成联合行动、具有枢纽功能的平台;中国民间气候变化行动网络,由40家社会组织于2007年发起,在凝聚有意愿有能力的环境保护力量、参与国际气候对话和行动上开展了一些行动;中国灾难预防应急联盟,由12家医疗卫生预防性社会组织于2018年联合发起,专注于灾难预防应急技术合作与国际交流等;社会力量国际人道援助协作平台,由21家民间组织机构于2023年土耳其、叙利亚地震灾难紧急救助期间发起,成为安全、有序、有效展开国际人道救援行动的协作机制。

  部分社会组织已开始国际参与实践。一是进行“社会组织走出去”开展公益慈善的积极尝试。中国乡村发展基金会(原为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等率先走出国门,开展海外公益项目、开设办公室、为中国社会组织提供了民间组织国际参与的最早经验。二是参与国际人道救援。最早于2003年启动国际救援的中国乡村发展基金会,已有参加印尼海啸等13次国际救援行动经历;2015年4月,中国乡村发展基金会等十多家社会组织第一次以协作形式与国际机构在尼泊尔大地震中开展联合救援,此后的厄瓜多尔、土耳其、叙利亚大地震救援队伍中,也都有中国社会组织的身影;红十字国际学院于2019年在苏州的成立,成为中国国际人道救援知识体系建构的开端。三是主办国际论坛、引领国际议题。近十年来我国社会组织主办的国际论坛已涉及气候、环境、救灾、教育、社区、养老、济困、慈善、可持续发展等多个领域。如“东西方慈善论坛”从2014年以来已经在夏威夷举办四届;“世界公益慈善论坛”从2016年开始每年举办;中国、日本、韩国联合举办的“东亚民间社会论坛”对国际行动议题产生了一定影响。四是国内公益创新开始走向国际。中国公益界借助国际交流合作开始与世界互鉴经验。如蚂蚁森林环保公益模式获联合国2019年“地球卫士奖”和“灯塔奖”;恩派“公益孵化器”经验研究在《非营利组织与志愿部门》季刊上发表。五是中国捐赠开始惠及国际合作。我国已有近百名民营企业成功者通过捐赠长期支持益慈事业,更有部分企业家相继加入国际性“捐赠承诺组织”(The Giving Pledge),承诺将个人财富的一半以上捐赠给慈善事业;腾讯主创人2016年设立“一丹奖”,定位于激励全球最好的教育理念和实践成果,意味着创造了财富的中国企业家在回馈国内的同时,也开始关注支持国际公益慈善发展。

  我国社会组织国际化发展在队伍成长、INGO发展、联合国咨商地位、涉足国际事务的社会组织运行、国际影响力等方面仍存在一定的提升空间。具体表现在:其一,队伍成长总体滞后。根据民政部近几年披露的数据,2017年,我国涉外社会组织大约540家,占当年数量总规模的0.07%,其中基金会9家,社会服务机构15家,社团516家。[8]2022年底,我国涉外社会组织数量大约550~600家,比例较低且结构不合理。其二,INGO发展较少。截至2021年年底,全球已有INGO超过5.2万家[9],而至2022年年底,我国一共有INGO共计48家,不仅国际横向比较差距较大(美国7000多个、英国438个、日本约400个、南非85个、巴西79个),而且全部是社团类组织国际社会,没有国际服务机构。其三,具有联合国咨商地位的组织还需要增加。截至2022年年底,中国国内(不含港澳台)共有约73个组织争取到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特别咨商地位,然而这与其他国家相比仍存在一定的差距(美国703个、印度380个、英国227个、日本150个)。其四,涉足国际事务的社会组织大多无办事处、无专职员工、无经常项目、无稳定资金。[10]OECD国家往往将国际援助资金的一定比例交由本国民间社会组织来执行,其政社合作经验值得关注。其五,国际影响力较弱。社会组织的国际参与主要有三种方式:直接加入国际组织参与国际规则和秩序的治理;将专业组织网对接INGO并参与国际议题设置和讨论;以人道援助公益慈善项目方式进行国际合作和民间融通。目前这几种方式虽然都有被采用,但仍以参加会议和出国考察为主。此外,涉外社会组织还存在内部治理较弱、合作技术相对落后、人才资源短缺等短板。社会组织在国际化发展中存在的这些问题,既有其自身的原因,也有官方的国际参与理念、相关制度相容性、政策支持环境等方面的原因,在顶层设计和政策管理方面有待完善。

  顶层设计有待完善。缺少“社会组织走出去”与为其创造国际参与机会、纳入全球治理目标的内在统一性。一方面,国家决策层和政府管理层对社会组织国际化发展及其国际参与的重视程度不足。无论是在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中,还是在有关职能部门的年度发展报告中,以及新制定实施的《对外援助管理办法》中,都很少提及社会组织参与国际合作、国际援助。另一方面,尚未建立全球治理理念下关于国际参与中政社合作的明确规划,对我国社会组织走出去、参与SDGs的相关政策支持不足、角色分工不够明确。

  制度保障亟待健全。根据社会组织国际参与的制度环境,可以判断当前支持保障程度。社会组织国际参与如果被纳入政府规划或规范性文件,即具备基本保障;如有专门官方机构负责协调其参与事项,提供行政资源上的支持,即达到较高程度的制度保障;如就社会组织国际参与专门立法,即达到了完善的制度保障程度。我国迄今为止尚未形成相应的制度意识和制度保障。

  政策配套相对滞后。在倡导社会组织参与全球治理的明确目标下,体制和政策层面上却尚未形成相应的安排。世界各国基本均由政府的“国际合作署”来负责国际合作(包括非政府组织的国际参与事务),我国也成立了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但与此相关的协调却没有明确归口,这至少在形式上会给外界造成某种消极印象。注册登记方面,我国对INGO的成立长期维持着较为严苛繁琐的审批程序;运行管理方面,社会组织内部治理和国际业务存在受到干预的情况,对社会组织进行海外援助等国际活动相关的外汇额度、出入境时间、海外办公室的设立、工资福利等仍施行行政化管理;援外资金使用方面,尚未启动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机制。这些问题造成了社会组织国际化发展和国际参与的不利环境。

  为推动我国社会组织在国际空间形成具有积极影响的力量,需要将社会组织国际参与纳入我国落实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总体框架,并建立一套较为完备的“理念-制度-机制-政策”支持系统。

  确立政府对社会组织国际参与的行动理念。在参与全球治理的出发点上,最关键的是政府基于正确的认识和动机,为社会组织参与可持续发展议题确立正确的方向。第一,树立国际参与和国家软实力之间的辩证思维。国际参与是为了推动国际利益的保值增值,软实力建设有助于提升国家形象和国际地位。两者的因果关系是先有国际责任义务的担当和付出,后有国家软实力的增进,要谨防因果颠倒。应引导和推动社会组织在国际参与行动中杜绝功利意识、投机意识、对立意识,谨慎使用国际社会中具有一定敏感性的话语概念,如“话语权”“控制权”“支配权”“争夺制高点”等。第二,以国际公共利益作为国际参与的落脚点。国际参与需要追求国际利益的最大公约数。国际合作是为了兑现联合国“解决国家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以及人类福祉性质之国际问题”的使命追求。因此,行动目标要符合超越国界、种族、宗教、意识形态的国际普遍接受价值;把超然性国际参与原则、标准、程序等纳入自己的规范体系;把难以单独解决的跨国难题交给相关利益主体机构来化解。第三,将人道援助和人类可持续发展作为国际参与的主方向。根据社会组织特有属性、能力所长和国际经验,人道援助和人类发展议题多为各国非政府组织国际参与的主要选择[11]。联合国2030年全球可持续发展议程设定的目标,都是各国公认攸关人类共同利益的迫切问题,关乎全球资源配置的公平正义和全人类的前途命运,应当成为我国社会组织走出去、参与国际合作的基本面向。其中,灾难救援、疾病防治、消除贫困、消除饥饿,清洁饮水和卫生设施、气候行动和环境保护、动物生物保护,可持续社区建设,消费和生产责任等,可以考虑作为社会组织国际参与的重点领域。第四,尊重与维护社会组织在国际合作中的独立性。社会组织在国际援助中之所以被普遍接受,主要是因为其组织属性内涵的中性特征,这是国际公益慈善使者公信力的基础。政府应基于社会组织的特征,推动建立合作机制,避免因政府和社会组织边界模糊而导致两者公信力下降和软实力建设受损的情况发生。

  制定社会组织国际参与的制度规范。我国关于社会组织参与国际事务的制度规范仍未确立。无论是正在执行的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还是已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无论是酝酿制定中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还是已经颁行的《对外援助管理办法》,都没有涉及社会组织参与国际事务的相关条文。比照多数国家的做法,我们需要明确与社会组织国际参与相关的制度依据:首先,在未来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中应考虑加入INGO概念及相关规定;其次,在《对外援助管理办法》中应考虑加入社会组织参与国际援助的相关条款;最后,由国家有关职责部门制定“我国社会组织参与国际合作与援助指导意见”及相关条例,就与此相关的内涵、目标、体制、机制、政社合作、政策支持等作出明确规定,作为社会组织国际合作参与的工作框架和基本依据。

  明确专门统筹机构和优化协调机制。按照职责相关和协调有效原则,参考OECD国家的做法,明确统筹机构和协调机制的安排,将社会组织国际参与纳入统筹协调之内。第一,明确社会组织参与国际合作的统筹部门。应将我国社会组织的国际合作参与纳入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服务指导和实施购买的统筹范围。第二,优化社会组织国际参与的协调机制。将原来的部委内部协调,上升为由更高层级机构主持的协调机制。通过这个机制,本着聚焦问题、协调政策、协作支持的原则,就社会组织参与国际合作中遇到的问题障碍,在相关部委与具有代表性的社会组织之间进行有针对性的对话,通过务实有效的协调机制,解决困难,化解症结,通畅国际参与之路。第三,建立社会组织国际参与联盟和专业组织网。协调国内INGO和条件较好的国际性社会组织,按照政社分开的原则,筹建“中国社会组织国际参与联盟”。联盟内可按照专业领域类别,分别建立如“联合国咨商论坛”“气候变化论坛”“人道救援论坛”“国际慈善论坛”“国际减贫论坛”等专业分会,形成联盟会员组织之间的交流机制,就相关资讯、资源、经验、诉求、行为规范等定期分享,为提升其国际参与素质能力创造条件。第四,搭建社会组织与跨国企业的互动机制。建议由业务相关部委牵头建立社会组织与海外中资企业的互动平台,为双方资源互补共享创造机会。跨国企业需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树立在当地的企业口碑,有国际参与意愿的社会组织需要得到资金和资源支持,两者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可以实现跨国企业和社会组织与当地政府、当地居民之间的互利共赢,协同塑造良好的国家形象。

  实施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国际合作的系统政策。第一,培育和发展我国的INGO。参考《国际组织年鉴》识别INGO的七条规则,[12]我国INGO可以界定为“以参与全球治理为使命,以人道和全球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发起者来自不少于两个国家,符合国际组织治理规则,具有国内外资金募集机制,在中国注册的非营利法人”。这类社会组织是国际参与的专门力量,由此,应适时改进我国INGO注册登记制度,以加快这类社会组织的发展。应考虑将INGO作为我国社会组织的一个类别;在酝酿中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中增加INGO登记管理的条款,从法规层面明确INGO的概念特征、成立条件、登记程序、治理结构、行为规范、国际规则、管理关系等;改进现有“二上二下”的INGO审批流程[13],提高成立注册环节的效率。第二,为社会组织的国际参与扫清规制障碍。当下需要调整的相关规制主要包括:在登记管理法规中应准许INGO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对在我国INGO工作的外籍人员和志愿者应适用与INGO相应的出入境管理办法;对INGO境外合作项目的外汇额度和拨款程序方面作便利性调整;准许我国从事国际合作和援助的INGO参照国际慈善组织透明原则和一般标准自主决定工作人员的薪酬待遇;对INGO工作人员的海外薪酬制定更科学的纳税办法;以上规制调整应当在各有关部门的法规政策和建议制定的“社会组织参与国际合作与援助指导意见”及相关条例中实现同口径的呼应联动。第三,对有涉外业务的官办社会组织进行脱钩改革。建议对仍然以事业单位身份管理的具有涉外性质与能力的官办社会组织,参照2015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进行去行政化脱钩改革,实现机构分离、职能分离、资产财务分离、人员管理分离和党建外事的分离,引导其朝向具有国际性质的非政府组织转变,在条件具备时经由民政系统变更程序给予INGO资质,享受相应的政策。第四,建立对社会组织国际合作参与的资金支持机制。其一,国家以一定资金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对外援助。经合组织30个国家的NGO执行本国对外援助项目资金的平均比例一般在15%左右。对外援助规模前十位国家的NGO在2010~2019年十年间执行本国外援资金的平均美元数额为:意大利1.7亿、法国2.3亿、日本3.2亿、加拿大8亿、挪威8亿、瑞典10亿,荷兰11亿,德国12亿,英国20亿,美国67亿。[14]我国可以适当借鉴其做法,通过一定比例的对外援助资金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国际援助项目。其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和财政部、民政部《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建立利用对外援助资金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令其参与对外援助项目的模式。其三,采取政府出资和民间捐赠相结合的方式,建立社会组织对外合作和援助专项基金,以稳定和可持续的资金支持社会组织国际参与的培育发展和作用发挥。第五,建立对INGO国际合作与援助的培训制度。根据国际事务合作和援助的专业化、职业化、国际化的特殊要求,建立INGO组织的培训与实习制度。包括:职能部门通过招标方式与具有资质条件的教育培训机构签约,对参与国际事务合作和援助的社会组织人员进行系统性培训;由专家设计实用性课程,培训内容至少含纳联合国等政府间组织中的非政府组织参与机制、非政府组织争取咨商地位及其国际议题参与方式、INGO的发展经验、国际合作与援助项目的管理、INGO的内部治理、INGO的人才资源建设、国际合作中沟通与文化融合、国际合作与援助项目的第三方评估、INGO的资金募集、INGO的税务与财务管理、INGO的风险防范和行为监督等;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扩大INGO人员的国际视野,通过多个途径多种学习方式,提升我国社会组织的国际合作素质和能力。

  十多年前,我国就有学者提出“社会组织国际化”观点[15]。当前,从全球治理的本质和社会组织属性的优势出发,从中国对落实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积极姿态出发,从“十四五”规划对参与全球治理的目标要求出发,通过国际化发展提升社会组织全球治理参与水平与能力应得到高度重视。认识理念的科学精准、协调方式的务实合理、规制政策的兼容配套,将是我国社会组织经由国际化发展有效参与全球治理不可或缺的前提。

  (本文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智库重点项目“中国社会组织参与国际合作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GJGDZK2020018)

  [2]陈承新:《国内“全球治理”研究述评》,《政治学研究》,2009年第1期。

  [3]蔡拓等:《全球问题与当代国际关系》,天津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页。

  [4]蓝煜昕:《历程、话语与行动范式变迁:国际发展援助中的NGO》,《中国非营利评论》,2018年第1期。

  [5]莱斯特M. 萨拉蒙、S. 沃加斯索克洛斯基等:《全球公民社会:非营利部门国际指数》,陈一梅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2~13页。

  [6][9]马庆钰:《中国NGO参与全球治理的优势与时机》,《理论探讨》,2022年第1期。

  [8]基金会数据的最后披露年份是2016年,社会服务机构的最后披露年份是2017年,社团的最后披露年份是2014年。数据来源于民政部《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

  [10]邓国胜、王杨:《中国社会组织“走出去”的必要性与政策建议》,《教学与研究》,2015年第9期。

  [11]马庆钰、张蕾:《政府如何助力非营利组织国际化发展基于五个国家样本的分析》,《中国行政管理》,2022年第10期。

  [13]“二上二下”内部审批流程:“一上”是发起者要找到愿意做业务挂靠主管的一个部级单位,同意后该单位找外交部会签发起意向书,会签后将成立意向书报送国务院;“一下”是由国务院议商后将意向书下转民政部进入受理材料、征求意见、部门协调和审核登记流程;“二上”是民政部通过部务会议确认后将审核登记意见再报送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启动内部审核程序;“二下”是国务院将审核后的意见再下达民政部,如果是同意,民政部即向申请成立者下达组织成立的批复。

  [15]黄浩明:《民间组织国际化的趋势兼谈中国的现状、挑战与对策》,《中国非营利评论》,2011年第2期;逯莹:《中国社会组织国际化浅析以全球能源研究所为例》,《黑河学刊》,2011年第6期;吕晓莉:《中国非政府组织的国际化路径研究》,《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2年第6期;王名:《关于支持我国社会组织“走出去”战略的建议》,《学会》,2013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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